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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司法拍卖通过POS机账外收款,构成偷税


注:文中彩字为超链接部分,点击可看原文件

本案系一起房地产企业通过账外收款的形式,隐匿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及其附加、土地增值税,构成偷税的案件。案涉当事人销售该房产系通过司法拍卖的形式,可能已经处于经营困难的情形,负责人已经走逃失联。在这种情况下,税务稽查机关通过检查案涉企业的POS机“资金交易明细”,结合金税三期系统的数据,依然查出案涉企业在司法拍卖房产时,成交价格与司法拍卖价格不一致,通过账外收款的形式偷逃了过户的增值税及其附加、土地增值税等税费,显示出数字化、信息化时代税务监管的力度。
本案的另一特点是案涉房产系通过司法拍卖的形式达成交易。在实践中,由于司法拍卖过程中通常会在拍卖规则中约定“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”承担。该条款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,不违反法律,不过,该约定不影响法定的纳税义务。换言之,如果出现少缴、漏缴的情形,纳税人不能抗辩自己的纳税义务,依然要依法缴纳税款、滞纳金,同时依据该条款向买受人主张民事责任。


税务文书送达公告(广州市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)

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307号送达公告


广州市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4*******3013C):


因采用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委托送达、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穗税一稽罚告〔2022〕76号),文书内容如下:

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8月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
一、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、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:

(一)你单位隐瞒收入,少缴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土地增值税。

经我局检查:你单位存在隐瞒部分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,开发的房地产项目“骏御华庭”实际销售价格与司法拍卖成交价不一致,交易差额通过POS机收讫,于2019年12月实现差额含税收入541,660.00元,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515,866.67元。根据金税三期管理系统上你单位税收申报明细显示,上述业务的交易差额你单位至检查日止隐瞒销售收入,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,造成少缴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土地增值税。

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:1.相关《骏御华庭认购协议》、收据、刷卡单;2.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提供的POS机资金交易明细;3.现场笔录;4.金税三期管理系统上查询的你单位增值税申报表、土地增值税申报表、申报明细记录等;5.询问笔录;6.其他证据。

上述违法事实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六条、第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及其附件1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一条、第九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、附件2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第一点第(八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(2011年1月8日修订)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)第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法字〔1995〕6号)第五条及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<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)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增值税25,793.33元、城市维护建设税1,805.53元、土地增值税27,134.59元。


(二)拟作出的处罚决定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: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帐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你单位隐瞒销售收入,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,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25,793.33元、城市维护建设税1,805.53元、土地增值税27,134.5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,罚款金额合共27,366.74元,其中增值税罚款12,896.67元,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902.77元,土地增值税罚款13,567.30元。

二、你(单位)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请在我局(所)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到我局(所)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
三、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(含10000元)以上,或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,你(单位)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不提出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
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(地址: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)领取 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穗税一稽罚告〔2022〕76号)正本,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上述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穗税一稽罚告〔2022〕76号)正本即视为送达。

特此公告。


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2年7月26日

来源:华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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